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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类别:中国历史 日期:2018-12-18 6:18:07 人气: 来源: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实施以来,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管理依据,营造了良好的。但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管理工作面临着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措施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需求。

  《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七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条例草案对原法规名称作出变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整体工作的推进、对象需作进一步扩展;二是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的核心要素,有必要在标题中保留突出;三是更为直观地展现上海历史风貌工作向整体拓展的转变。

  条例草案一方面结合本市探索实践,确立“点、线、面”结合的整体;另一方面突出“活化利用”,鼓励在符合要求基础上,发挥优秀历史建筑等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第二条、第、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条例草案明确市、区设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房屋管理部门优秀历史建筑审批事权下放试点情况,将优秀历史建筑管理事权下沉至区级房屋管理部门。此外,还了对象定期普查、征收房屋前对象核对、责令停工的先予、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依法适用征收、监督考核等制度和措施。(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历史风貌规划的地位和主要内容,历史风貌区和风貌街坊的规划,可以作为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此外,在规划管控方面还提出可以在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针对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甚至有行为发生的情况,条例草案突出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并通过书面承诺和注记要求、纳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措施倒逼其履行义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针对现有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绿化、节能、抗震、消防等行业标准难以适用老建筑更新项目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相应的解决径;此外,在土地、不动产登记、规划方面,也提出一系列具体支持措施。(第四十条、第四十第五十条)

  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违法行为,条例草案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完善;此外,进一步优化罚款设置方式,增强处罚可实施性。(第三十、第五十、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司马南被抓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http://cdgw.hengpunai.cn:2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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